政策法規
GBZ2.1-2019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0-07-28
前 言
本標準正文表1~表3中的職業接觸限值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GBZ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分為兩個部分: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第2部分:物理因素。 本部分為GBZ 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與GBZ 2.1 —200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 6 項規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GBZ/T 295、GBZ/T 224、GBZ/T 225 和 GBZ/T 229.2; ——增加 9 個與職業接觸相關的概念或定義;刪除 5 個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的術語;引進峰接觸濃度 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數; ——匯總增加近年來研制、修訂的 28 種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調整 8 種化學物質的中文或英文名稱,以及 8 種物質的 CAS 號; ——增加 16 種物質的致敏標識、4 種物質的皮膚標識、14 種物質的致癌標識,調整 7 種物質的致 癌標識; ——將一氧化氮接觸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觸限值; ——明確列出制定接觸限值時依據的不良健康效應; ——在第 4 章“衛生要求”中增加了職業接觸生物限值(生物監測指標和接觸限值),對已發布的 衛生行業標準職業接觸生物限值及檢測方法標準進行了確認,匯總并列出 28 種生物監測指標 和接觸限值。其中,增加近年審定通過的 13 種職業接觸生物限值以及生物材料檢測及生物監 測質量要求; ——進一步完善了監測檢測方法的相關要求;對分別制定有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 PC-TWA 的,明 確了優先測定呼吸性粉塵的 TWA 的規定; ——增加了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控制原則及要求; ——增加附錄 B,給出了新增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對附錄 A 正確使用說明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增加了職業性有害因素接觸的控制原則及 要點、行動水平以及職業接觸等級分類及其控制、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管理原則等,將原標準 附錄 A《正確使用說明》中的部分內容修訂為標準正文。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軍事醫 學科學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公共衛生學院、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濤、張敏、閆慧芳、朱曉俊、陳青松、李文捷、徐伯洪、吳維皚、鄭玉新、 劉洪濤、周志俊、王生、谷京宇、丘創逸、楊磊、劉曉延、杜燮祎、邱兵、丁春光、王恩業、聶武、朱 志良。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GBZ 2—2002;
GBZ 2.1—2019
II
——GBZ 2.1—2007。
GBZ 2.1—2019
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職業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衛生要求、檢測評價及控制原則。 本部分適用于工業企業衛生設計以及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的管理、控制和職業衛生監督 檢查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T 192(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T 229.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2部分:化學物 GBZ/T 295 職業人群生物監測方法 總則 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化學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部分所稱化學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場所存在或產生的化學物質、粉塵及生物因素。
3.2
職業接觸 occupational exposure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呼吸道、皮膚黏膜等與職業性有害因素之間接觸的過程。
3.3
不良健康效應 adverse health effects
機體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而產生或出現的有害健康效應或毒作用效應。只有達到一定水平的接觸, 即過量的接觸才會引起健康損害。
3.4
GBZ 2.1—2019
2
臨界不良健康效應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
用于確定某種職業性有害因素容許接觸濃度大小,即職業接觸限值時所依據的不良健康效應。
3.5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性有害因素,不會引起絕大多數接觸者不良 健康效應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 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1。
3.5.1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3.5.2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實際測得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平均接觸濃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許勞動者短時間(15 min) 接觸的加權平均濃度。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3。
3.5.3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工作地點的化學有害因素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2。
3.6
峰接觸濃度 peak exposures;PE
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時間段內(不超過15 min)確定的空氣中特定物質的最大或峰值濃度。對于接觸 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應使用峰接觸濃度控制短時間的接觸。在遵守 PC-TWA的前提下,容許在一個工作日內發生的任何一次短時間(15 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 觸濃度。
3.7
接觸水平 exposure level
應用標準檢測方法檢測得到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特定時間段內實際接觸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 素的濃度或強度。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2.22。
3.8
職業接觸限值比值 ratio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evel to OELs
勞動者接觸某種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實際接觸水平與該因素相應職業接觸限值的比值。
GBZ 2.1—2019
3
當勞動者接觸兩種以上化學有害因素時,每一種化學有害因素的實際測量值與其對應職業接觸限值 的比值之和,稱為混合接觸比值(ratio of mixed exposure)。
3.9
行動水平 action level
勞動者實際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經達到需要用人單位采取職業接觸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 業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動的水平,也稱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 濃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 化學有害因素的行動水平,根據工作場所環境、接觸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為該因素 容許濃度的一半。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2.23。
3.10
生物監測 biological monitoring
系統地對勞動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學物質或其代謝產物的含量(濃度)、或由其所致的 無害生物效應水平進行的系統監測,目的是評價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健康影響。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6.1.2。
3.11
生物接觸限值 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s;BELs
針對勞動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學物質或其代謝產物、或引起的生物效應等推薦的最高容許量值,也是 評估生物監測結果的指導值。每周5 d工作、每天8 h接觸,當生物監測值在其推薦值范圍以內時,絕大 多數的勞動者將不會受到不良的健康影響。又稱生物接觸指數(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BEIs)或 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BLVs)。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9。
4 衛生要求
4.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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